1月底前完成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
1月11日,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準正式出臺。遼寧省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相關部門表示,本次調整要保證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確保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調整辦法和標準有細則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部分人員重點傾斜 按國家政策要求,此次企業養老金調整,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同時對遼寧工業體係建設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新中國成立初期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同志、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年齡達到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給予重點傾斜。其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按以上對應標準調整後,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農墾”、“煤炭”業還有說法 通知同時明確,2004年,按勞社部發[2003]15號、遼勞社發[2004]3號文件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煤炭行業1982年、1983年按煤勞字[1982]942號文件審批的退養人員,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對應的退休人員條件確定增加額;退休(職)人員(不含2004年參保的農墾企業退休(職)人員)調整後養老金未達到此次調整後所在地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50%的,補足到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50%。
(記者劉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