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國振 ■資料圖片
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罪名成立
晨報訊(記者 王歡)昨日,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國振因犯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黃國振的犯罪事實如下:2002年底至2005年春節間,黃國振利用其主管執行局、司法行政裝備處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索要
撫順市長城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撫順市鐵煤大隆礦煤炭銷售處經營者司某等人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59500元,為上述企業牟取利益。
2003年黃國振和時任撫順市檢察院檢察長的史某等人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為撫順市檢察院解決的50萬元辦公經費私自處分,黃國振將其中的28萬元據為己有。
同年黃國振借本單位採購餐椅之機,簽字批準將其個人經營的假日酒店購買設施的款項用撫順中院的公款核銷,共計非法佔有公款3120元。
此外,黃國振還有5325560.19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而在撫順市檢察院工作期間,黃國振非法將從該院幹警朱某處獲得的一枝制式小口徑步槍帶回家中藏匿。
此案因黃國振為撫順中院原副院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指定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9月22日,沈陽中法審理後認為,黃國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黃國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黃國振當庭表示上訴。
黃國振其人
1951年10月29日出生;1968年11月入伍。
1978年轉業到撫順市機械廠,工人、保衛幹事;之後被調到撫順市公安局任偵查員;此後,又被調到撫順市檢察院,任檢察員。
1986年3月,黃國振調任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檢察長。
1990年12月,黃國振調任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0年3月17日,黃國振調任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