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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葫蘆島市國稅局幹部死刑改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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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1日 08:18:36 來源: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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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前妻和女兒一審被判死刑的原葫蘆島市國稅局幹部李某,在重審中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作案時抑鬱症發病成為其被從輕處罰的因素之一。
【新聞回放】
國稅局副科長連殺妻女、岳母
43歲的李某原是葫蘆島市國稅局稽查分局一名副科長,與劉黎(化名)結婚,生一女明明(化名)。2006年3月17日,因懷疑妻子與他人關係曖昧,李某與妻子離婚。同年,二人兩度復婚又離婚。
2006年8月16日晚9時許,劉黎讓女兒明明打電話將李某叫到自己家中,二人因財產等問題發生爭執。次日淩晨4時許,李某趁劉黎與女兒熟睡之機,拿起菜刀照劉黎頸項部、枕部、面部等處砍擊數刀。此時明明被驚醒,李某又持刀照女兒的頸項部、枕部、肩胛部等處猛砍十余刀。明明求救並用手攔擋,李某又照女兒的雙手及腕部、肩部等處砍擊數刀。劉黎和明明當場死亡。
作案後,李某又認為他與劉黎的離婚與岳母張某有關,在他們離婚期間,張某從中作梗,幫助劉黎轉移他們的財產,于是又產生殺害張某之念。他在冰箱內找到張某家的房門鑰匙,將菜刀裝到紙袋內來到張某家,用鑰匙開門時,響聲驚醒了張某,張某從臥室內出來與進入客廳的李某相遇,李某手持菜刀照張某的面部、頸項部、肩胛部等處猛砍十余刀,張某也當場死亡。
作案後,李某向公案機關投案。
【案件審理】
抑鬱症成為輕罰原因之一
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去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賠償三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29萬多元。一審判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今年2月29日,葫蘆島中院重新對此案開庭審理。
抑鬱症成為重新量刑的依據之一,經過錦州康寧醫院精神病鑒定,李某為抑鬱症,限定責任能力;又經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對李某精神疾病重新鑒定,結論為李某在實施兇殺行為時患抑鬱症(病期),具有限定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李某連殺三人,手段特別殘忍,應予嚴懲。但實施殺人行為時由于疾病狀態導致其控制能力明顯減弱,而且作案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對被告人可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為29.9萬余元。
葫蘆島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法官說,一般情況下,“抑鬱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是作為法官量刑過程中的一種酌定情節,醫學鑒定作為一種證據,它能否被最終採信認定,審判機關最後還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相應的分析判斷和量刑裁定。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律師邵英魁認為,李某與劉黎的結合本身就是悲劇,也許十幾年的婚姻演化成了悲劇,愛恨情仇從來就是如影隨形的伴侶,希望人們引以為戒,把握好婚姻家庭的度量衡。
被害人劉黎的姐姐認為,重審判處量刑過低,已經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駐葫蘆島記者
馮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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