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資源、產業向全國開放,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個人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區外投資者”)來內蒙古開發農、牧、林、水和礦產資源,興辦原材料加工業、高新技術產業、進行企業嫁接改造,參與能源、交通、信息等方面的開發以及基礎設
施。舊城改造和房地產業項目建設,發展邊境貿易、旅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及各種公益事業。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向全國開放。
(一)鼓勵區外投資者參與商品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旅遊及娛樂場所的建設;各類市場經營的商品,除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放開。
(二)歡迎國家部委、各省、市、區在內蒙古設立“窗口”和辦事機構。各級政策及其有關部門,要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條 歡迎區外投資者以獨資、合資、聯營等形式來我區興辦各類企業,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聯合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聯合體、企業集團。
第四條 歡迎區外投資者以資金。技術、專利、設備、管理、名牌商標來我區入股;租賃、承包我區現有企業或就部分流程、車間實行聯營;向我區轉讓科技成果,轉移高耗能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開展來料來樣加工、補償貿易及技術、人才等廣泛領域的協作。
第五條 歡迎區外投資者以購買、兼並、參股、控股、承擔債務及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讓的國有企業全部或部分產權。
第六條 歡迎區外投資者聯合建設口岸的一些基礎設施,聯合建設出口產品基地,聯合開展邊境易貨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第七條 區外投資者不論以何種方式與我區企事業單位合作(含獨資企業)均可視為內聯企業,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區外投資者可與我區有邊貿經營權的企業以委托代理形式參與對俄羅斯、蒙古等國貿易,代理費從優。可同我區有進出口經營權、邊貿經營權的企業組建聯合實體,或作為其分公司、分廠,在我區興辦的內聯企業、獨資企業願意到俄羅斯、蒙古國等國家投資、設
立“窗口”的,我區將積極予以協助辦理。
第九條 凡在我區興辦的內聯企業,為發展出口農產品而進口的種子、種苗等商品,經國家農業部、林業局。瀕危辦審批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99〕35號”文件精神,內聯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其包裝物料等經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後,可向海關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手續。海關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