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程序適用于國(境)外的公司、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包頭市境內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二、投資總額在限下,且非國家限制、外匯自求平衡的、產品為非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項目,屬新建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計委審批;屬技術改造、嫁接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經貿委審批;屬星火項目、高新技術項目由科委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審批。
三、投資總額屬限上項目或國家限制項目由各部門分別初審後,報自治區審批。
四、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項目建議書以後,報自治區外經貿廳向國家外經貿部申請配額、許可證,經同意後,按以上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五、中方以國有資產投資的項目,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須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後,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名稱核準。名稱核準後,到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辦理合同、章程審批手續。
七、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手續時,各部門應按《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決定》規定的時限辦理。需報自治區審批的項目,初審申報時間與審批時間相同。
八、外商投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向財政、稅務、海關、銀行、外匯管理和統計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九、外商投資企業期滿和提前終止的,應由董事會提出終止申請書,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按照清算程序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十、港、臺、澳僑投資企業的審批適用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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