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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6-12-14 14:1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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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和促進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進一步加強全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通知和國科火字[2000]120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三條 各盟市科技局、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在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的指導監督下,負責本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審核事宜。
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一) 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 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 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 先進制造技術
(五) 航空航天技術
(六) 現代農業技術
(七) 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 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 海洋工程技術
(十) 核應用技術
(十一) 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結合自治區資源優勢和技術經濟特點,自治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為:
(一) 新材料及應用領域
(二) 生物工程和新醫藥領域
(三) 電子與信息技術領域
(四) 光機電一體化領域
(五) 新能源、環保及高效節能領域
(六) 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企業的發展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事本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中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性經營除外)。
高新技術產品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確定。
(二) 企業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營期在一年以上,運行機制良好。
(三) 高新技術產品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能形成規模生產,並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五) 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中高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大中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佔職工總數的18%以上。
(六)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佔總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一般性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相關貿易收入組成。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七) 高新技術企業的年銷售總收入在200萬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在12萬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稅2萬元以上,並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
(八)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應佔企業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九)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勞動人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十) 企業在研制、開發、生產過程中主要環保指標符合環保部門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5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7年。
第七條 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全部核減科技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認定辦法第四條、五條規定條件的,經自治區科技廳批準,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審批認定程序及期限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審批認定程序:
(一) 由各盟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常規性審核。主要審核內容:
1.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預報表、申請表;
2.創建高新技術企業情況介紹;
3.企業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
(2)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鑒定證書、專利證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3)注冊資金、自有資金驗資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上年度與本年度會計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上年度審計報告;
(5)上年度科技投入明細及原始發票復印件;
(6)企業章程(技術、財務、勞動人事、知識產權保護等管理制度);
(7)企業注冊科技人員花名冊和主要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學歷證書、職稱資格證書);
(8)環保情況證明;
(9)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 專業性審核。
經常規性審核合格後,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企業所在盟市科技局聯合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專業性及全面審核評價;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的專業性審核,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所在盟市科技機局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專業性及全面審核評價,並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審核內容:
1.技術性審核。對高新技術項目或產品的技術水平、技術成熟度等情況進行審核。
2.生產性審核。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和開發的基礎條件、儀器設備、工藝流程、批量生產和組織管理等情況進行審核。
3.經濟性審核。對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的綜合成本、資金運作、市場預測、財務核算和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審核。
專業性審核合格後,由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審批期限為30個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報材料修改時間)。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
第十條 經認定的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從認定之日起,其所得稅免徵5年。
第十一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核。認定未滿一年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參加資格審核。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審核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副本)、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和銀行貸款證原件。專項審計報告包括:上年度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實現利稅、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等情況。
第十二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核實行扣分制,具體扣分辦法如下:
(一) 當年審核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的,扣1∼6分;
扣分辦法:凡不符合《認定辦法》第五條,其中 (一)∼(四)款,扣1分;(五)∼(八)款,各扣1分;(九)∼(十)款,扣1分。
(二)企業侵犯知識產權的,根據情節輕重扣1∼2分。
(三) 拒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公務的(包括公益性的素質培訓等),每發生一次扣1分。
(四) 未按期償還政府有償經費或銀行貸款的每逾期6個月扣1分。
(五) 報送的審核材料或統計報表有虛報、瞞報的扣除2分;拒報的扣6分。
第十三條 審核累計扣分達到4分以上的(含4分),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 通過審核的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加蓋有效期的印鑒,企業憑加蓋印鑒的證書和審核通過的文件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優惠政策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經營性質、經營期限、注冊資金、以及增減或撤消分支機構、歇業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同時報送自治區科技廳辦理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別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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