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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擴大鄂爾多斯市的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加快全市經濟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引進國內外資金的獎勵辦法(試行)》(內政發(1995)119號文件)和該市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凡通過中介服務,為鄂爾多斯市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設備、商標、項目方面做出貢獻的國內公民(不含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以級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和行政、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通稱中介人)均按其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
二、凡引進國內外資金一次到位後,一個月之內兌現獎勵。
(一)凡引進國內外資助、贈予等無償資金或物資的中介人,按其引進資金或物資價值總額的10%,給予獎勵。
(二)凡引進國內外無息貸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視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資總額的3-5%給予獎勵。
(三)凡引進國內外年息低于國內銀行同期利率(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下同)的資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視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資總額的1-2%給予獎勵。
(四)凡引進國內外資金,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接引資總額的0.5%給予獎勵。
(五)凡引進國內外資金,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資總額的0.3-0.5%給予獎勵。
(六)凡引進中長期投資(使用期5年以上),且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大體持平的,100萬元以上,按引資總額的3%給予獎勵;500萬元以上,按引資總額的2.5%給予獎勵;1000萬元以上,按引資總額的2%給予獎勵;5000萬元以上,按引資總額的1.5%給予獎勵,10000萬元以上,按引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
(七)凡引進國內外資金聯合興辦企業的,按引進投資總額的1-3%給予獎勵,引進投資直接用于能源、交通、農牧業開發、出口創匯產品及公益事業的,直接引薦人的獎金按本獎勵額度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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