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內蒙古頻道5月9日電(記者湯計)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住校中學生睡覺時從床上摔落受傷的案件,法院認定中學生楊志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校住宿期間,學校應當排除各類不安全因素,而學校卻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楊在校期間人身受到傷害,依法判決學校承擔70%
的賠償責任。
據介紹,未滿13周歲的楊志超是額爾古納市上庫力中學的一名學生。2006年12月7日晚,楊志超睡覺時從上鋪掉下來,摔傷右眼及腦部。經呼倫貝爾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楊志超的傷被評定為七級傷殘。
案件訴到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對楊志超沒有在學校安排的床位上休息,而是私自換到沒有護欄的上鋪,以及對于事故的發生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志超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住宿時,被告上庫力中學就應當排除各類不安全因素,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學校提供的床沒有安裝護欄,導致原告從床上掉下並摔傷右眼,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應承擔其過錯責任。即便是原告自行更換宿舍及床位,學校僅對其進行了批評,而放任其在沒有護欄的上鋪休息,同樣是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故學校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原告楊志超對于在沒有護欄的上鋪休息的危險性應該具有一定的認識,而且沒有在學校安排的床位上休息,私自換到上鋪,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上庫力中學承擔7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