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房產頻道>>政策法規  

 


呼市公布經濟適用房銷售管理規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6-18 16:06   來源:呼和浩特日報    
字體 [   ]  [ 打印 〕  [ 發表評論 〕 [ 關閉


    日前,市房產管理局公布了《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市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購買適用本規定。

    根據該《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無房屋產權)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2006年為26平方米),並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2006年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並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徵用的拆遷人。

    據了解,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將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內。中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95%。多層住宅小套型不超過65平方米,中套型不超過90平方米,最大套型不超過120平方米。高層住宅的每種套型可增加10平方米的公攤面積。家庭人口在二人以下的,限購65平方米以內;三人以下的,限購90平方米以內;四人及以上的,限購120平方米以內。超過限購面積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50元的差價款。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審定價格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初審、復核和批準購買的具體程序是:

    (一)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向所在地區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外來務工人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統一匯總報市房產管理局。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公示期的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三)市房產管理局對區政府報送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或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發給《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並載明準購面積。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公示期間內的舉報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本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四)《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未購的需要重新申請。

    供應方式,市房產管理局將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量及購買量,確定直接供應或搖號供應,購買者在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並辦理了權屬登記和繳納有關稅費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將由市房產管理局收回。

    此外,經濟適用住房是以居住為目的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購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四年後,可按市場價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但出售後,購買人就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了。 (娜日斯)

  溫馨家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