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消協點評2004年不平等格式條款合同活動”揭曉後,公布的9項典型案例中,建築面積含在採暖費之內的條款,被權威人士認定為不合理收費,引起社會各界爭議。在此消息剛剛公布半月,沈城一名市民就率先站出將供暖公司告上法庭。10月17日,記者採訪了此事。
住戶說法:返還多收的取暖費
市民孟照武在皇姑區購買了一套銷售面積為114.95平方米的商品樓房。今年7月26日辦理入住手續時,被告知須提前交納供暖費用,否則銷售商不予辦理入住手續。孟照武于7月26日提前交納了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間的供暖費用。但令孟先生不能接受的是,供暖公司收取供暖費,是按商品房銷售面積即114.95平方米收取的。為辦理入住手續,他只能先予交納。“房子的公用面積部分怎麼也收供暖費?消協剛剛公布的9項霸王條款,其中就有這一條。”孟先生認為,供暖單位沈陽華發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發公司)多收取了公用面積部分採暖費。公用面積沒有供暖設備,根本不需供暖。有的雖需要供暖,但已從物業費中支付了,怎麼還要我再承擔?孟先生到供暖收費處協商未果,便將華發公司起訴到鐵西區法院,要求返還多收取的537.32元供暖費。(文/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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