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證安全、正常供熱,根據國家對城市集中供熱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有計劃地實施。
第三條 集中供熱可採取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利用和開發其他熱源等多種方式。
凡有條件利用集中供熱的工廠、住宅和公共設施,都應採用集中供熱。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部門是全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對城市集中供熱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全市集中供熱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集中供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要依據國家騰規定,逐步實現待業歸口,統一管理。
第二章 集中供熱建設管理
第六條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原則上按照產權所有負責投資建設。納入城市規劃的熱網,其建設資金可按下列方式籌集:
(一)申請國家和自治區節能補助投資或貸款;
(二)地方自籌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的資金;
(三)受益用戶集資。
第七條 分散供熱改為集中供熱後,凡集中供熱需要繼續使用原鍋爐房設施(建築、設備)的,應優先予以劃撥,其余部分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由產權單位處理。
第八條 集中供熱係統各供熱站的建設用地或需要佔用原鍋爐房的部分用地,由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優先安排。
第九條 在城市熱網供熱范圍內,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單獨建設供熱鍋爐房的,應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建設。
第十條 集中供熱設施建設應由有資格證書的設計部門進行設計,有專業證書的建設隊伍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政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證合格,方可投入運行。
第三章 集中供熱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集中供熱熱源和熱網分別經營的,由熱源經營單位與熱網經營單位簽訂供熱合同,熱網經營單位應分別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收取熱費所依據的計量儀表計量主管部門簽定合同。熱源和熱網經營單位對計量數據有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計量主管部門裁決。
熱網經營單位對用戶的採暖收費,應按計量儀表收取。暫無計量儀表的,按供熱建築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收費應根據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熱價執行。熱源或熱網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用戶申請供熱或增容,必須經熱網經營單位審核批準。熱風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對用戶供熱高州進行檢查時,應持證入室檢查。
第十五條 用戶熱費應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按期向熱網經營單位交納,拖欠熱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用戶產權變更未辦理供熱轉戶手續的,熱費仍由原用戶承擔。供熱期間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辦理停供手續,否則按正常供熱收費。
第四章 集中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集中供熱設施要按照產權劃分分別進行維護管理。用戶自行維護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熱網經營單位進行維護,但須交納維護費。
第十七條 在供熱期間,集中供熱的熱源、熱網經營單位必須保證各項運行設施完好,保證安全、正常供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改動、妨礙或損壞集中供熱設施。
第十八條 熱源、熱網經營單位應保證合理的熱網運行參數和穩定性,確保用戶安全經濟用熱。因運行參數不上起的供熱質量問題,由經營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熱網的運行由熱網語焉不詳雕芭指揮,用戶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運行參數。
第二十條 集中供熱的熱源、熱網設施因故造成停止供熱時,應及時通知用戶採取應急措施。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壞和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用戶採暖設施應符合集中供熱的技術要求,凡用戶自行維護管理的部門,在供熱前應主動維護檢修,並經熱網經營單位驗收合格,方予供熱。
第二十二條 用戶採暖設施發生故障,需要停止運行檢修時,應及時報告熱網經營單位,經同意後方可停止運行。未經同意擅自停止運行而發生事故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保護集中供熱設施,保障集中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節約熱耗、水耗以及在集中供熱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賠償損失、罰款、停止供熱等處罰:
(一)沒有專業資格證書,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集中供熱設施未經質量監督部門認證合格,擅自投入運行的;
(三)未經審核批準,自行供熱或增容的;
(四)擅自改變用熱性質或運行方式的;
(五)擅自取用、排放熱網軟化水的;
(六)拒交熱費三個月以上的;
(七)擅自操作、改動、妨礙、損壞城市熱網設施的;
(八)擅自停止熱網運行產生後果的;
(九)故意少報、瞞報供熱面積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