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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9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第三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係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五條
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六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復。
第八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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