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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行賄人轉為污點證人制度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4-27 09:40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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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于賄賂犯罪中證人保護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各締約國均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鼓勵參與或者曾經參與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機關偵查和取證的信息,並為主管機關提供可能有助于剝奪罪犯的犯罪所得並追回這種所得的實際具體幫助;對于在根據本公約確立的任何犯罪的偵查或者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被告人,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就適當情況下減輕處罰的可能性作出規定;對于在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偵查或者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人,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就允許不予起訴的可能性作出規定。

    我國刑法雖然對行賄人主動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情形作出了減免處罰的規定,但是,對于在偵查或者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行賄人的制度保障沒有規定。因此,為了更加有力地遏制和打擊賄賂犯罪,盡快建立相應的證人保護制度極為重要。

    首先,應在立法上明確規定污點證人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證人,污點證人是指具有犯罪污點且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是將人證分為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事實情況的人,並不包括污點證人。因此,行賄人對行賄犯罪事實的陳述不屬于證人證言,只能作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賄賂犯罪中,將行賄人轉為控方的污點證人,而不僅僅是行賄犯罪的嫌疑人,這對于解決賄賂犯罪偵破難的問題有積極的價值。因為污點證人是實施賄賂犯罪的行賄人,對案件的事實、情節了解得最為清楚。而且,污點證人是以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來證明他人犯罪行為的,因而其證明力也很強,對于證實犯罪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在立法上明確行賄人污點證人的地位,可以起到鼓勵行賄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指控犯罪的作用。

    其次,建立對污點證人的保護制度也極為重要。因為,賄賂犯罪是“一對一”的犯罪,行賄人的證言是稀缺的、甚至唯一的,對于賄賂犯罪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價值。同時,由于他們的反戈對于其他犯罪人而言是致命的,因此也更為其他犯罪人所痛恨,易受到打擊報復,這也是行賄人作證的擔心所在。因此,從立法上規定對污點證人及其親屬的保護制度極為重要。盡管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對證人的保護作了相關規定,但是,均過于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起到對污點證人的有效保護。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際條約和其他國家立法的規定,明確規定污點證人的保護制度,其保護的階段包括在訴訟中和訴訟結束以後,明確可操作性的保護措施;同時建立污點證人的國家救濟制度,對于遭受打擊報復的污點證人,除對侵害人予以處罰以外,由國家對于污點證人給予經濟上的補償。

    第三,建立污點證人的刑事豁免制度。“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賄賂犯罪中,行賄人指證受賄人受賄的行為同時也是自證行賄犯罪的行為。因此,行賄人配合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實際上就放棄了自己的這一權利。因此,對于決定作為污點證人協助檢察機關指證犯罪的人,國家應當實行刑事豁免,不得用證人作證的內容反過來對其進行追訴。這既是污點證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國家應當信守的義務。

    一般而言,刑事豁免分為罪行豁免與證據使用豁免兩種。罪行豁免是指,國家追訴機關不得對豁免的證人在其提供的證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實進行起訴,也即,證人因作證而被徹底免除了刑事責任,其犯罪污點被徹底清除;而證據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證人提供的證言或根據該證言獲得的信息只是不得在隨後進行的刑事訴訟中用做不利于該證人的證據。這種豁免並不徹底免除污點證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證人提供的證言或根據該證言獲得的信息不得作為指控他的證據,司法部門如果根據其他來源掌握了他犯罪的足夠證據,仍可以對其加以追訴。

    考慮到賄賂犯罪的特殊性,為了提高行賄人作證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在我國應當對行賄人採用罪行豁免制度,對于在偵查或者起訴中積極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行賄人給予罪行豁免,也即,國家不再對行賄人在其提供的證言中涉及的行賄犯罪事實進行追訴。應當強調的是,轉為控方證人享受刑事豁免是行賄人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國家不得強迫行賄人轉為污點證人。(作者: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 張軍 淩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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