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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的法院如何維護司法公正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6-13 09:56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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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2002年至今,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多數派出法庭在沒有正式受案的情況下,採用自交訴訟費,湊人名,自按手印,偽造案卷(被法院工作人員稱為“做卷”)湊數,完成法院規定的結案任務。“做卷”的數量最高時能超過千件,某法庭還因此被授予三等功,而海倫法院則于開始“做卷”的當年,被綏化中院授予“全市人民滿意的法院”稱號。(6月1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

    “做卷”就是作假,就是制造虛假案卷。大范圍、大數量且心照不宣地作假,發生在基層法院,令人震驚。因為作假而被記功,獲得“人民滿意法院”稱號,讓人震驚的同時,又有幾分滑稽可笑。基層法庭為什麼要偽造案卷,為什麼只要結案數上去了,就能受到上級法院的表彰?

    從報道情況看,海倫市法院的基層法庭之所以“做卷”,直接原因是法院下達了過高的辦案任務,其目的就是圓滿完成工作任務。而法院又為什麼下達離譜的結案任務呢?一方面是為了工作成績,更主要的原因,是考慮到保證編制的需要。“案件數上來了,才能增編,保證人員,不然上面得撤編、合編。”看來,法院下達高指標也是為了增編或保住編制,也是為保住現有“陣地”的無奈之舉。

    其實,無論是以結案數量為依據判斷工作成績,還是以結案數量決定編制,都反映出法院管理簡單化的傾向和司法行政化的傾向。首先,司法的最大特點是中立性。通俗地說就是法院只能坐等訴訟上門,而不能主動出擊到處攬案。因此,法官審理案件的多少從根本上說並不是他們自己說了算的事情。事實上,一個地區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多少,是受經濟發展水平影響的。經濟發展水平高,經濟交往頻繁,糾紛和訴訟發生機率就會相對較高。因此,給法庭下達強制性結案指標,並以結案數量為依據考核法庭和法官,是違背司法規律的。同理,完全以結案數量為依據決定編制,也是不科學的短期行為,不符合司法活動的內在要求。

    從本質上講,以結案數量衡量法官的工作成績,背後存在著明顯的治理悖論。因為從總體要求看,我們的目標是建設和諧社會,這一目標要求各種爭議和糾紛越少越好,社會矛盾越少越好,越是能夠自我調解或和解越好。而我們對法院和法官的具體考核則是恰恰相反的。他們需要辦理更多的案件,才能有成績和榮譽。而案件越多,則意味著爭議和糾紛越多,社會矛盾越多,從某種程度上表明社會和諧度不夠。可以肯定地說,辦案多與“人民滿意”並無必然聯係,以結案數決定成績的考核方法是簡單化和不負責任的表現。“做卷”也能做出“人民滿意的法院”稱號,則是對這一行政化考核方法的極大諷刺。因為“做卷”的結果是加大了當地農民的訴訟負擔,直接侵害了訴訟當事人利益,人民是不滿意的,是有怨氣的。

    看來,黑龍江省海倫市法院基層法庭多年來的“做卷”行為,完全是司法業績考核方法簡單化的結果,是司法行政化的極端表現。上級法院只看結案數量,不問辦案過程、群眾反映,更不問案件真假,只要完成計劃指標,只要上交訴訟費,就萬事大吉。這種做法與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的要求相距甚遠,並可能最終走向“司法經濟”的泥沼。但願海倫法院基層法庭的“做卷”事件只是一個個案。(李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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