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資巨貪王京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王京犯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2002年10月,中國銀行資產保全部同意其所屬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的珠海協利租賃有限公司(簡稱“協利公司”)的三股東中國銀行湖北分行(簡稱“中行湖北分行”)、香港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中銀投”)、澳門南通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澳門南托”)整體轉讓協利公司,並明確由中銀投牽頭負責轉讓事宜,中銀投資產處置部經理曾毅為具體負責人。曾毅安排時任協利公司董事、總經理的王京辦理出讓事宜。
同年6月,湖南鴻儀集團董事長鄢彩宏得知協利公司要轉讓的信息後,決定以鴻儀集團下屬企業安塑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協利公司,派該公司董事長肖賢輝負責辦理此事,並明確收購資金控制在1000萬美元以內。王京將安塑股份公司想整體收購協利公司股份的事向曾毅作了匯報,曾毅要求轉讓價不能低于450萬美元,盡量高于此價格。
2003年7月,王京與肖賢輝等人進行洽談,達成了如下意向:一是以880萬美元的價格轉讓協利公司,其中450萬交給協利公司3股東,155萬美元係支付給王京的好處費,另275萬美元係應由收購方補齊的注冊資本金;二是轉讓後給王京13%的股份;三是繼續聘任王京為總經理。
王京將商談結果除155萬美元中介費外都向曾毅作了匯報,並以安塑股份公司名義向曾毅傳真了收購價為450萬美元的受讓方報價函。曾毅將《股份轉讓協議》和《股份轉讓備忘錄》傳真給王京,要王京徵求受讓方意見。協利公司全體董事會議根據王京報告的談判結果決議同意協利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轉讓。
2003年8月18日,受讓各方代表在《股份轉讓協議》和《股份轉讓備忘錄》簽字蓋章,王京簽“柳維”的名字以香港振光名義接受協利公司13%的股份,協利公司向王京提供的珠海友方有限公司帳號上付款人民幣1000萬元。協利公司以1輛745LI型寶馬車(實際購置價為人民幣119.17萬元)抵付給了王京,余款人民幣165萬元由協利公司承諾自當日起2個月內支付。王京將上述款額人民幣1000萬元,或轉存到個人(王京或王天鴻)帳戶上,或用于個人投資,或用于個人消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京在國有公司擔任理事、總經理從事公務,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轉讓協利公司股權過程中接受國有公司委托從事管理、處置國有資產的具體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公司應得並能得到的巨額收入隱瞞不報,騙取並予以侵吞,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黎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