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7月2日電(記者朱立毅)紹興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蔣永舟日前因受賄罪,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春節前至2005年中秋節前,蔣永舟在擔任新昌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昌縣委副書記及紹興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幹部人事、組織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新房地產有限公司、浙江京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以及陳建軍、王敏勇等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其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胡柏藩、李春波、徐孝西、呂鋼、陳建軍、王敏勇等15人的財物。
經法院認定,蔣永舟收受或索取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4萬元、美金2萬元、港幣8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8.44萬元的購物卡(券)、銀行卡、金條、紀念幣、手表和鑽石戒指等物。
法院認為,蔣永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或承諾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蔣永舟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較重的受賄罪行,並積極退贓,在庭審中又自願認罪,因此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蔣永舟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的財物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