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北京11月8日電(記者江國成、周芙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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