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收入工薪所得佔一半”的稅收格局,無疑很難說是與“居民收入結構實際情況相匹配的”,相反,它恰恰說明,工薪階層承擔了與他們總體收入格局狀況不相稱的賦稅。換言之,勞動收入的稅負程度過重,與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實際地位不成比例。
針對來自工薪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到個人所得稅收入的一半左右,以及“有人覺得這個比例偏高”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不能把對工薪收入的徵稅與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徵管對立起來”,“近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工薪所得佔一半左右,是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結構狀況等實際情況相匹配的,也體現了對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調節”。(3月23日《中國新聞網》)
確實,“不能把對工薪收入的徵稅與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徵管對立起來”,因為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的工薪收入已經達到了高收入的標準,而對這部分人的徵收個稅,當然也就屬于調節高收入的范疇,“體現了對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調節”。但是,如果由此就從總體上得出,個稅收入工薪所得佔一半“是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結構狀況等實際情況相匹配”的結論,恐怕又未必是符合事實,難以讓人信服。
關于這一點,查看一下近些年來全社會工薪收入,也即工資總額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中的基本格局,便不難明了: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年鑒,當前我國工資總額佔GDP的比重,不僅明顯偏低而且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如1989年是16%,2003年則降到12%;而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一般都在50%左右,如2000年美國是58%、德國為53%、英國為55%。顯然,工資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低微,實際上意味著,在當前的市場初始分配中,勞動與財富的關聯程度,也即勞動參與收入分配的能力正在降低。直白說也就是,與其他收入分配要素相比(如資本),勞動正在變得相對不值錢。因為所謂工資收入,其實也就是勞動收入,是勞動力價格的貨幣形式。以2002年為例,當年全國工資總額約為1.2萬億左右,而城市居民實際可支配收入卻近3.7萬億,這表明,居民收入中的近2/3,也即相當工資收入的兩倍,實際上是以非勞動的形式進行轉移、分配的。
這種背景下,“個稅收入工薪所得佔一半”的稅收格局,無疑很難說是與“居民收入結構實際情況相匹配的”,相反,它恰恰說明,工薪階層承擔了與他們總體收入格局狀況不相稱的賦稅。換言之,勞動收入的稅負程度過重,與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實際地位不成比例。
當然,出現這種狀況,不能只怪稅務部門的具體徵收行為,因為它也是當前“資本所得徵稅輕而勞動所得徵稅重”的個稅稅制設計所決定的。依據現行個稅法,工資薪金等勞動所得,按5%—45%的累進稅率徵稅;而經營所得如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則僅按5%—35%稅率徵稅;至于資本所得如紅利、財產轉讓租賃所得等,更只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
按照經濟學基本原理,工資薪金等勞動性收入,既是勞動力價值的體現,也是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來源,而經營、資本等非勞動性收入,才是額外性的收入,即所謂的剩余價值。因此,作為體現社會公正、進行社會財富二次分配的稅收調節,正確的做法當然應該是加強對後者而非前者的徵稅,否則,反向調節,便難免劫貧而濟富之嫌,構成收入分配上的不和諧。
可見,“個稅收入工薪所得佔一半”的格局固然不無某種合理之處,但總體上看,其隱喻的仍是一種分配和諧狀況———既是一次分配(市場分配)的不和諧,也是二次分配(政府分配)及其相關制度設計的不和諧。無疑,在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當下,這樣的不和諧,不是我們可以泰然處之的。(文/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