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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厲打擊盜竊自行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2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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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決打擊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如下通告:

    一、依法嚴厲打擊盜竊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等,下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懲治盜竊自行車的違法犯罪人員。

  二、依法整治非法設立的舊自行車交易市場,依法懲處非法設立的舊自行車交易市場經營業主,堵塞銷贓渠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被盜自行車或者有被盜嫌疑的自行車,或者明知是被盜自行車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三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定罪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四、“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是被盜自行車:

    (一)在自行車非法交易場所銷售、購買的;

    (二)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購買的;

    (三)沒有依法應當具有的合法票據、證件牌照等證明材料的。

    五、盜竊自行車或者明知是被盜自行車而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公安機關交代問題、上繳車輛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依法從重處罰。

    六、公民發生自行車被盜案件後應及時向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查獲被盜自行車後,依據公民報案憑證發還自行車。

    七、公民舉報盜竊自行車、銷售或窩藏被盜自行車等違法犯罪人員,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依照《群眾舉報盜竊自行車違法犯罪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八、公民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

    (一)撥打當地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登錄公安部網站(www.mps.gov.cn)主頁,進入“全國治理自行車被盜問題專項行動專欄”,通過互聯網直接向公安部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中央綜治辦、建設部、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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