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4日,記者從自治區環保局獲悉,實現“十一五”污染物減排目標,內蒙古將面臨7方面的挑戰。
挑戰一:污染物減排任務艱巨。近幾年來,由于內蒙古工業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以能源和重化工為主的煤炭、冶金、化工、電石鐵合金企業在工業企業中比重較大,單位GDP能耗超出全國平均水平近1倍,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都很大。加之我區不少企業環保設施不到位,超標排放依然比較普遍。
挑戰二:嚴格的環保準入條件,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和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特別是從2008年起,我國將對未完成2007年污染排放總量削減目標的地區或行業、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主要河流控制斷面水質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流域,以及多次發生特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的行政區域,都將採取“區域限批”與“行業限批”政策,這對我區發展經濟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增加了雙重壓力。
挑戰三:個別地區的領導仍然存在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意識,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環境保護投入長期不足,環保“歷史欠賬”過多;邊治理邊破壞,污染治理速度趕不上污染物產生量增長的速度,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比較突出。
挑戰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可操作性差。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只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條款涉及污染排放總量控制,這些分散的、比較原則性的法律依據不足以全面、具體地支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
挑戰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過程中,尚未健全和完善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配套的有關制度和標準,影響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實施效果。
挑戰六:環保部門環境監管和監測的力量還很薄弱,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基數的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制訂,到污染物排放總量執行情況的考核與公布,還缺乏一套規范化的辦法。
挑戰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工程措施還不能完全落實,污染物減排的效果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文/周秀芳 田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