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能隨意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特別不能借調整規劃之機隨意佔用基本農田。
二是禁止借國家建設的名義多徵土地搞商業開發,牟取超額利潤。
三是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必須依法納入建設成本,繳入財政專戶,由國土資源部門採取組織開發、委托開發、指標收購等方式補充數量和質量相同的耕地,以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四是推行貨幣、土地、用工、入股等多途徑安置方式,確保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解決好他們的長遠生計問題。
五是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用途和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不予立項,不予貸款。
六是對未批先用、亂佔濫用耕地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