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縣廖家坪銻鎢礦原礦長高力初夫婦受賄案,最近經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高力初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羅臘梅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收受的贓款贓物沒收上繳國庫。兩被告在上訴期內沒有表示上訴,因此,上述判決已于7月26日生
效。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收受幹股”、“期權尋租”等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後,湖南省首例相關判決。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力初夥同其妻羅臘梅,在2003年至2006年,以入幹股的形式,收受礦山承包人賄賂達1141618元。高力初還單獨收受其他礦山承包人賄賂21000元。
2001年,安化縣廖家坪銻鎢礦將該礦八寶山工區和天生河工區的採礦權向內部職工發包。經投標,職工李某(另案處理)中標,取得八寶山工區3年承包權。2002年1月,李某與廖家坪銻鎢礦簽訂合同,2002年1月正式開工。此時,羅臘梅找到李某的合夥人劉某(另案處理),強行要求入股。劉某等人出于無奈,答應了她的要求。羅臘梅還想出了無本經營又能掩蓋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其小女兒高某向劉某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入了10萬元空股在劉某名下。這樣,羅臘梅在沒花一分錢的情況下,成為了八寶山工區的大股東。
從2003年1月開始,高力初夫婦先後多次以“分紅”的名義,收受賄賂共計598800元,這些錢都被高力初以親戚的名義存入了不同的銀行。2006年4月,李某等人為感謝高力初在收取礦山承包款時的“關照”,花費542818元,在長沙購買了兩間寫字樓送給高力初夫婦。為日後逃避查處,這兩間寫字樓又以其小女兒高某的名義辦理了產權手續。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高力初在明知八寶山工區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違背礦職代會的意見,將合同中本應按照經營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條款改為核定基數上交。2006年,李某等人續簽3年承包合同時,高力初又親自為其協調關係,再次使李某等人以極優惠的價格順利簽訂了延期承包合同。 (劉劍 周妤 郭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