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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A711052200201
頒布日期:2002-1-17
實施日期:2002-3-1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分類:能源 文號: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七十號【題注】 (2002年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計劃、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節能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重大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技術推廣項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節能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