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記者在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時了解到,針對歷年來進入供暖期後,供熱糾紛集中增多的實際情況,呼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從今年開始,建立供熱糾紛訴訟綠色通道。
據悉,法院對此類案件本著“快立、快審、快執”的三快原則,對于生活確有困難,交不起訴訟費的當事人,正確適用減、免、緩訴訟費的規定。
供熱糾紛按合同糾紛受理,供熱人與用熱人未簽訂供熱合同的,視為事實供熱合同,將供熱人或用熱人列為原告或被告,委托收取供熱費用人可列為第三人。
供熱合同案件,一般應適用合同是否違約的法律關係,用熱人因供熱人的供熱質量不合格,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可以先告知其向呼市政府設立的“供熱投訴熱線”投訴,尋求快捷的保護方法,用熱人堅持不投訴而堅持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供熱人以用熱人拒交或未足額交納取暖費,用熱人以供熱不符合質量標準,抗辯不交或少交供熱費的,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用熱人因供熱不符合質量標準,請求其他違約損失的,應當反訴;供熱人以原告的身份,以用熱人拒交或者未足額交納取暖費起訴的,應當提交其供熱質量符合合同標準的證據;用熱人以原告的身份,以供熱人提供的供熱質量不符合合同標準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雙方不能提交有效證據,或一方提交的證據對方有合理的理由不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實地監測,以監測結果判斷供熱質量是否符合標準;雙方均不申請委托實地監測的,駁回訴訟請求。申請實地監測的,由申請人墊付監測費用,結案時由敗訴方承擔;委托實地監測工作,由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統一受理,呼市中院司法鑒定中心要與呼市建委供熱辦協商,確定監測機構,供當事人選擇,監測的時間和方法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呼市中院司法鑒定中心與呼市建委供熱辦協商後確定。
對不符合供熱標準的,酌情裁量降低交納供熱費,但供熱質量與供熱標準差距明顯偏大的,可裁量免交供熱費;對用熱人因空鎖住房或非供熱質量的原因,供熱人以用熱人拒不交納或未足額交納取暖費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支持,同時請求違約金的,應同時予以支持;對供暖合同案件,各執行局要及時有力地執行,特別是對惡意欠費的要加大執行力度。
據悉,“供熱糾紛訴訟綠色通道”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開通。(夏合琴 海王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