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 >> 2007專題 >> 家庭暴力 >> 要聞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律有三缺點 立法建議稿已提交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5:54    
字體 [   ]  [ 打印 〕  [ 發表評論 〕 [ 關閉

    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北京辦公室、聯合國人口基金北京辦公室聯合主辦的“推動中國反家暴立法與實施研討會”10日在京落幕。

    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絡理事會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明俠介紹說,中國的反家庭暴力真正提到法律日程,是在2001年。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後,首次把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范圍。法律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有的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可分為憲法中的有關規定、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

    陳明俠尖銳地指出,現有的法律在三個方面還不夠健全:一是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太狹窄。在有關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中只是規定“家庭暴力”主要限制在“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造成’身體殘害”的部分,忽略了其他精神暴力、經濟控制、威脅恐嚇等行為。二是法律的有關規定雖然規定了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等在反家庭暴力的職責,但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三是盡管新婚姻法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由于家庭暴力隱私性的特點,受害人如果沒有相應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難真正獲得賠償。

    陳明俠說,反家庭暴力網絡從4000份對公眾、一千多份對立法、司法人員關于家庭暴力認識的問卷調查,以及對城市、農村多機構合作反對家庭暴力模式探索等一係列行動研究基礎上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反家庭暴力項目立法建議稿,此建議稿已經合法程序提交給了全國人大議案委員會和全國政協。此建議稿分總則、行政措施、司法幹預、社會救助、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主要規定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家庭暴力定義、政府職責及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職責的條款。(胡迪輝)

來源:中新網  
(編輯:李國棟)
  
新 聞 檢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