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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與傷害:美國家庭暴力中受害婦女的法律保護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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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部分州,一般的規則是:只有擁有逮捕證,警察才能抓捕施暴者。但是,受害婦女的支持者一直在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規則,結果是,大多數州都有例外規定,在特定條件,允許沒有逮捕證而抓捕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加害者。一些州甚至強制官員接受有關防范家庭暴力的培訓。

    作為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投訴的回應,一些州的警察被賦予了實施逮捕行為的自由裁量權,當然很多州的警察沒有這種權利。1984年明尼阿波利斯市關于強制性逮捕的實驗的公布,許多州紛紛效倣,採取了強制性逮捕的法律或政策。只要警察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象攻擊或虐待之類的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他們就必須實施逮捕。當然,很多州還是適用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逮捕行為應事先取得許可證。

    有些州同時還採取了強制性起訴的政策,其結果是,一旦立案,檢察官並沒有自由裁量權來討論是否對家庭暴力行為提起公訴,也就說,必須向法院控訴。即使受害婦女要求撤訴,並且拒絕支持公訴行為,檢察官仍然必須繼續這個案件的訴訟過程⑦。此外,大多數州採取了強制性報告制度,醫務工作者或者其他社會服務提供者一旦發現病人的症狀或者傷害可能來自于家庭暴力的時候,他們就要及時並詳細的向警察報告情況⑧。

    強制性報告、強制性逮捕以及強制性控訴這些法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消除長期以來法律不幹預家庭暴力的惡名昭彰的歷史禁錮。強制性法律幹預的支持者認為,它們對施暴者造成了強大的震撼力,顯示了對施暴行為的強有力的文化譴責,減少了法律實施過程中性別歧視的可能性。因此,他們認為這些政策是減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最為有效的工具。

    相反,強制性幹預的反對者意識到強制性逮捕和控訴明顯忽視了受害婦女的意願。他們認為,就像很多受害婦女所作的一樣,她們還會與施暴者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強制性刑事幹預在很多方面會對受害婦女非常不利。受害婦女可能來自于法律實施情況不佳的社區,受害婦女可能是新移民,受害婦女也可能生活在貧困線上,在這些情況下,強制性幹預的危害會更大。另外,很多反對者對強制性幹預可以減少家庭暴力的長期有效性也表示極大的懷疑。

來源:中華網  
(編輯:李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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