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桂香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一審法院查明,2003年至今年3月,姚桂香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南門外小學校長期間,學校的多項建築維修工程均承包給一家工程隊,該工程隊負責人楊某先後3次將5.3萬元打入姚桂香的賬戶;2001年,南門外小學與某藝術學校合資建設一棟教學樓,2004年3月16日,姚桂香向該藝術學校校長索賄8萬元;姚桂香對其家庭存款107萬余元(含利息)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桂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姚桂香有期徒刑10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巨額財產107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3.3萬元受賄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姚桂香以一審法院認定她向某藝術學校校長索賄8萬元與事實不符。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桂香在得到8萬元後給對方出具借條,但是對方表示送給她了,此後姚桂香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一直未還,這是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情形,應該認定為受賄。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張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