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歲末年關,勞動維權就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在人們印象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勞動維權,就是追討工資、要求工傷待遇與其他經濟賠償。但最近在遼寧阜新親歷許玉林工傷待遇爭議再審工作後,筆者對職工勞動維權意義的看法發生了變化。
1992年9月,遼寧阜新市某國有大型煤礦職工許玉林在工作崗位上被人打成重傷後,因種種原因,遲遲得不到工傷認定,工傷待遇無法落實,工資還被停發,後來又被礦上除名。因為無錢繼續醫治,許玉林病情惡化,最終發展為嚴重精神障礙,在家中誤服農藥身亡。許母、許父在艱難上訪途中貧病交加,也相繼離世。許玉林的長兄許玉寶辭掉在銀行的工作,繼續上訪。
筆者讓許玉寶算過一筆維權賬,結果讓人大吃一驚。15年來,整個家庭為許玉林維權而投入的直接費用將近50萬元,直接損失超過100萬元。這種驚人的付出獲得了怎樣的回報呢?2000年,法院終審落幕,許玉林獲賠16.8萬元。家屬認為,無論就物質損失還是精神損害而言,這樣的判決都沒有體現公道,沒有體現法律對用人單位蓄意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因而提出申訴。一晃又是7年。筆者曾問許玉寶這樣做是否值得,他潸然淚下:"我們家不圖別的,就要一個公道。"就為了這樣一個公道,一個家庭豁出去15年。
還有一些農民工在討公道過程中,甚至出現了過激和違法行為,釀成了慘劇。農民工默東因不滿老板故意拖延,不予工傷賠償,下決心不要賠償也要一個說法,採取極端方式將老板射死,一審被判死緩。農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討要工錢未果,還遭打罵,在極度絕望與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一審被判死刑。
許玉林一家的馬拉松式維權也好,默東、王斌余等農民工的過激式維權也好,都在警示社會:當勞動者不惜一切代價也要進行勞動維權時,他所追求的就絕不僅僅是經濟賠償,而是他作為勞動者在人格上應該得到的起碼尊重。如果不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那些受害者可能連最基本的經濟賠償都得不到,遑論人格尊嚴受到尊重呢?因此,在努力構建和諧勞資關係、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有關方面真的應該好好想一想,對那些在維權道路上艱難前行的勞動者,我們是不是虧欠了太多? (黃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