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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對民族立法的體會與啟示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1-0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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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來,呼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在民族立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為保障和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社會和諧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筆者就民族立法的體會與啟示做一論述。

    一、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法》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重要位置,是地方性法規建設的前題。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下簡稱《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正確處理民族關係和正確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法律依據;始終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全面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對于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揮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各民族的共同團結奮鬥和共同繁榮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呼和浩特是內蒙古自治區的首府,是自治區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和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城市。全市總人口為258萬,由34個民族組成,其中少數民族佔11.49%,蒙古族佔8.52%。多年來通過民族立法的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加強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建設是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不僅是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而且是完善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度,完成黨和國家推出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務的重要保障。

    二、地方性法規要突出民族特點,要便于操作,才有生命力。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建設,屬于民族立法范圍,因此,要突出民族特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就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而言,歷史上形成的,現實中存在的民族特點仍然是立法的客觀事實依據,同時,也是民族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在立法中習慣于某些固定模式,搞“大而全”、“小而全”,在選題上重復,在體例上套用,在內容上雷同,就難以體現民族特色,就會喪失其變通、補充法律、法規的功能,也就失去了民族立法的意義。民族立法是國家法律體係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呼市地區的具體化和細化,可以就經濟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內容做出具體的規定,內容可以是單一的,不必面面俱到,如果都搞“上下一般粗”的體例,民族立法的意義就會大打折扣,缺乏針對性的條文,其可操作性自然不強,也就談不上權威性。

    三、加強執法檢查,注重跟蹤問效,維護法規的權威。

    地方性法規頒布施行之後,是否成為依法治市的基礎,是否成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準繩,是否成為全社會遵循的行為規范,其適用性如何,社會效果究竟怎麼樣?這是立法機關,特別是專門委員會應當經常關注的問題。帶著這樣的問題,民僑委在地方性法規施行之後,加大了執法檢查的力度,基本上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的內容除了法規自身的條文外,還要檢查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和政府相關部門的配合情況。對列入常委會范圍的還要成立執法檢查組,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報告中對發現的問題,要客觀公正地提出來並提交常委會審議。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後送給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要求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幾年來通過執法檢查,大大增強了我市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性,以及在首府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四、民族立法帶給我們的啟示

    首先,民族立法是《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省會首府城市(《立法》中統稱為較大城市)及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特殊權力。其在實踐中的運用本身就體現著自治民族享有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力。同時也體現著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呼和浩特市的貫徹落實情況。其次,民族立法屬于地方性法規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民族立法的實踐既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將民族事務納入依法治市的軌道,又解決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少數民族事實上不平等的客觀現實問題,體現出各民族享有的平等互助、團結和睦的關係。第三,民族立法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必要的有益補充,立法宗旨要明確,具體條款要切實可行。第四,按照“立改廢”的立法原則和與時俱進的精神,民族立法目前仍然存在著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總之,民族立法在依法治市,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一步施行和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必將賦予民族立法新的更加重要的使命,使民族立法在社會主義法制體制中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呼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

來源:呼和浩特日報  
(編輯: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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