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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勞動法:合同終止條件,單位不能隨便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4-3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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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關注:勞動合同的終止

    最新案例:辛苦幹一年,末位遭“淘汰”

    小張畢業後到某公司擔任銷售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實行業績考核制度,業績考核列末位的,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小張心想,自己認認真真工作,業績考核應該不會排在末位,于是便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

    沒想到,到了年底,單位根據制定的《業績考核末位淘汰辦法》對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了考核,經職工互評、班組考評和考評組考評,小張的考評總分排在了最末位。盡管2年的合同期還沒到,單位還是以“業績考核末位”為由,向小張發出了《離職通知書》。

    小張認為,當初簽勞動合同時,自己迫于求職壓力,根本沒有選擇余地。單位約定“業績考核末位的,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是不公平的。自己在工作期間業績逐月上升,僅因考核列在末位就被辭退,令人心寒,而且自己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單位單方面辭退,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近,聽說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小張找到律師,準備為自己維權。

    案例分析:合同終止條件,單位不能隨便定

    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冰表示,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業績考核末位的,單位可終止勞動合同”,而且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已明確了業績考核和末位淘汰的具體辦法。單位辭退小張,完全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勞動合同的終止,並非解除,因此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明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此種情況的規定做了顛覆性的修改。在《勞動合同法》中已刪去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一條。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非勞動者真的不願意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得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終止合同,法定終止也需補償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徐州英才網  
(編輯: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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