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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關于試用期、實習期的概念問題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4-3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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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是一個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這兩天正忙著找工作,最近面試了一家福州的軟件公司,那家軟件公司有如下說話:進公司後,開始是三個月的實習期,接下來才是試用期,基本上也是三個月..最後才是轉正..而且實習期內沒有工資...如此說法,是否違反了新勞動法?

    答:1,三個月“實習期”,是以學生身份,或者已經畢業?如果還是學生,不能受《勞動法》保護(主體不符),盡管您的行遭遇有點不公平。

    2,如果你已經畢業,而在該公司工作(無論是否實習),卻沒有工資,這是明確違反勞動法的,至少必須發放最低工資,此其一

    其二,實習期是變相的試用期,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5年以上合同,根據勞動合同長短而定),而且只能設頂定一次。所以此行為明確違法。

來源:徐州英才網  
(編輯: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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