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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實施以後對以前簽的合同是否生效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4-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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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請問新勞動法實施以後對以前簽的合同,生效不,例如我是07年簽的2年合同到09年結束,明年1月1號以後我要是辭職還要不要賠違約金?

    答:新的勞動合同法是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後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另外新的勞動法也並非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規定員工離職不用給雇主交納任何形式的違約金,根據新的勞動法的規定符合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仍應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來源:  
(編輯: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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