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寧夏政務信息
寧夏檢察機關“體制外”選任人民監督員
來源: 寧夏日報        日期: 2008-05-14

人民監督員變“自選”為“公選”

    寧夏日報訊(記者 李雲華)昨天,記者從全區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工作會議上獲悉,寧夏檢察機關推行監督員“自選改公選”體制,新任人民監督員將由人大選任並管理。這一體制將有效破解困繞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難題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自治區檢察院成為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檢察機關。從2004年10月至今年4月,全區各級檢察院對擬作撤案、不起訴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列入監督程序,共監督“三類案件”446件550人,已監督結案416件506人。鹽池縣檢察院報送監督的擬作不起訴處理的王富偉、馬學軍涉嫌濫用職權案,3名人民監督員經過獨立評議和表決,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濫用職權行為給當地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後果嚴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不同意做不起訴處理。鹽池縣檢察院採納了人民監督員的意見,改為起訴,法院最終做了有罪判決。

    但最早實行的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選,使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名額、管理、經費保障等權力與檢察機關緊密聯係,陷入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局限性中。為改變這種狀況,自治區檢察院決定在新一輪對人民監督員的選任中試行 “體制外”運作,主動放權,監督員全部交由人大選任並管理。

    來源:寧夏日報


(責任編輯: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