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首頁 | 中國政府網 | 郵箱 | 新華搜索 | 天氣預報 | 在線投稿 | 網友留言 | 關于我們 | 新聞熱線:0971-7116510 7116505
首 頁 頭條新聞 圖片新聞  國內要聞  省內要聞 頻道推薦 新華社記者看青海  青海政務 社會萬象 時事熱評 今日熱播 本地新聞聯播
地州聯播   娛樂體育 資訊臺 州地縣新聞聯播
財經快遞:

 
新華快訊:

讓所有人享有人格的尊嚴
      近日,在鄭州警方一次掃黃行動之後,被抓“小姐”的裸照在網際網路上公布,招致熱議。據最新消息,河南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稱,照片係某媒體記者擅自發布,並非警方所為。

    盡管可能事出偶然,但這並不能掩蓋警方執法過程中的失當行為。新聞視頻和照片顯示,警方在破門而入之後,非但沒有讓全裸的“小姐”披上衣物遮羞,反而揪住其頭發,以方便拍照。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然而,揪頭發、強迫露臉、拍裸照這些行為,無疑是對違法者赤裸裸的侮辱。

    或許一些執法人員認為,既然“小姐”們做了這種勾當,也就不具有什麼人格尊嚴了。但一個永遠不該被忽略的事實是,人格尊嚴是每一位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不論他身份高低、職業如何、違法與否。違法者的基本權利也在保護之列。

    “執法必嚴”是我們耳熟能詳的詞匯,更是執法的基本要求。但一個“嚴”字,也應包括執法隊伍嚴于律己。但願此次事件能讓一些執法者明白:自己有權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但絕無權對其進行侮辱。(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李亞楠)

 
打印本稿

發表評論

  推薦給朋友: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