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海頻道西寧05月02日電 “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如無過錯,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機動車的賠償不超過10%。”昨天(5月1日)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施行,記者獲悉,當中進一步明確了汽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撞人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實施起,就一直得到社會廣泛關注,尤其是當中的第76條對“撞了不白撞”的規定,廣大司機特別反映強烈。
2007年,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審議,並于當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決定。第76條被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白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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