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海頻道西寧05月11日電 5月8日,記者從西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西寧地區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投訴,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西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預計從本月中旬起,在檢查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同時,將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的;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報酬的;
●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違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壓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及畢業證、學位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等證件的。
◆背景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西寧地區自2008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5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5元調整為6.3元。
◆投訴電話
西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5132032、5137575;城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8177511;城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6112667;城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5123982;城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8236900;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723314;湟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431390;湟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237389。 (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燕卓)
編輯:李文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