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海頻道西寧05月12日電 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規范護理行為 促進護理事業發展 《護士條例》從今日起實施
青海新聞網訊 護士從事護理工作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從今天開始實施的《護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只有受過專門訓練並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從事護理工作。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健康標準,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衛生部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保障護士合法權益,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加強護士管理,不允許未取得護士相關資質或變更資質的護士從事護理活動;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經查證屬實,醫療衛生機構對護士做出處理。
護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幼麗)
編輯:王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