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8日從省環保局獲悉,應被處罰當事人樂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的申請,日前,省環保局依照法定程序,召開了對樂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聽證會。聽證會上,該公司負責人對自己未事先報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擅自停運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環境的違法事實沒有提出異議。
今年2月26日,省環境監察總隊在對樂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兩臺8300千伏安(KVA)的礦熱爐正常運轉,然而與其配套的布袋除塵設施卻停止運行,煙塵未經處理便直接排放到空氣中。環保部門立案核查後確認,該公司在事先未報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停運污染治理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環保部門擬對該公司做出5萬元行政處罰的決定,並向他們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此,該公司表示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申請。
在聽證會上,調查人員介紹了調查取證經過,陳述了處罰理由和法律依據,提交了調查所取得的相關證據。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樂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負責人對自己的違法事實、證據沒有異議,但提出是因為要更換布袋才停運污染治理設施的,請求減少罰款。聽證會結束後,省環保局法制部門與聽證員研究討論,認為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及理由不成立,建議維持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5萬元行政處罰的決定。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 小言)
編輯:王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