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劉某借了朋友的4萬塊錢後,不但不還款還玩起了失蹤,這可苦了為他借款擔保的王某。2009年10月28日,西寧市城西區法院執行局對擔保人王某採取強制措施,查封、凍結了王某將拆遷的房屋產權手續,促使王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使受害人麻某拿回了被拖欠的四萬余元欠款。
2003年9月16日,劉某以搞牛羊育肥急需資金為由,從好友麻某處借了4萬元錢,雙方約定借款在2003年12月16日前還清,並由王某以一套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但劉某逾期未還借款,致使糾紛產生。經城西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後,劉某和麻某達成協議,劉某于2004年8月15日前給付麻某借款及利息、律師費,共計47704元。可劉某未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時間還款,而且“消失”了。于是,麻某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09年10月,城西區人民法院派執行人員前往擔保人王某家了解情況,發現王某家所在的地段正在整體拆遷,其中包括王某的住房。法院遂採取強制措施,及時將王某擔保的房屋產權手續予以凍結,並將凍結情況告知被執行人王某,王某知此情況後,到法院要求解除凍結。執行人員便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向王某解釋有關法律規定和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後,王某將欠款付給了麻某。(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吳亞春 董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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