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6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辦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此案由廣東省清新縣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去年8月20日,李某在廣東省清連公路清新縣禾雲鎮一加油站給貨車加油時,與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受傷。後清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承擔次要責任;在兩車肇事地施工的青海某公司不按規定設置標志,也應對此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遂判決青海某公司賠償張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共計10560元,後因青海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責任,張某向廣東省清新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今年7月15日,廣東省清新縣人民法院將此案委托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托後,城西區人民法院承辦人及時向青海某公司送達了案件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並講明不履行義務的後果,不久後,該公司將賠償款付給張某。(來源:西海都市報 作者:吳亞春 董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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