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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通信公司6員工跳槽支付百萬違約金 ( 06-18 11:13:28 新華網山東頻道) | |
6月18日訊 人才流動是正常的,但不能違反國家規定。 6月
13日,淄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山東省通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簡稱“淄博市通信公司”) 6名員工違規“跳槽”一事作出裁決,裁決
6人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計 106.23萬元。
據了解,胡某等
6人此前曾與時稱山東
省電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現名為山東省通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簽訂了 5年—— 10年不等的勞動合同,但在 2002年 11月— 2003年
1月間, 6人在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分別申請調動至新淄博市電信公司,並且在原單位未同意的情況下即離開單位,由于 6人是單位的業務骨幹,淄博市通信公司遂以
6人擅自離職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由向淄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 6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每人支付涉密協議違約金 5萬元等費用。
6名員工辯解稱,他們是與山東省電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現名為山東省通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未與淄博市通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申訴人主體不適格,無權要求他們
6人承擔勞動合同違約金及涉密協議違約金。
原山東省電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主管單位山東省電信公司及中國電信集團已不存在,並于 2002年 5月
16日重新成立了兩個新公司,即新中國電信集團和新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兩集團經協商 2002年 7月
2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與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所屬省公司人員流動有關事宜通知》,他們
6人依據該通知提出調動申請是正常工作調動,不是辭職,更不是違約。
淄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
,6名員工確與當時的山東省電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同時雙方簽訂了《電信企業涉密員工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山東省電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因體制改革需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經合法核準變更為山東省通信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只是用人單位名稱的變更,雙方對勞動合同及合同附件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繼續履行。
6名員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申請工作變動,淄博市通信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其調動,
6名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單位上班,行為已構成擅自離職,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有關協議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裁決 6名員工向淄博市通信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其涉密費用共計
106.23萬元。
據悉,根據規定, 6名員工接到裁決書後
15日內可向張店區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舜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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