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濟南某高校畢業生小朱找到了一份工作,去上班時卻被拒絕接收,原因是小朱的檔案中有被開除學籍的記錄。小朱被開除學籍卻毫不知情,他認為母校對他的處分違法,遂將母校告上法庭。5月18日,記者從濟南市歷城區法院獲悉,法院依法判決該高校的對小朱的處分程序違法,並作出了撤銷學校對小朱所作開除學籍處分的判決。由于該高校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目前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小朱在校時的學習成績還算可以,但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在最後一次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他使用手機作弊,被責令停止考試。之後,小朱就讀的高校對小朱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但處分決定並沒有通知小朱本人。
山東濟南歷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的程序,如記錄學生作弊情況,出具暫扣物品的收據,處分前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確定處分後還需要出具處分決定書並將決定書送交本人,處分決定書載明處分和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生不服可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並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結論。在本案中,小朱的母校沒有給小朱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處分決定沒有送交小朱本人,更未向小朱交待申訴期限。因此,學校對小朱所作處分的程序違法。據此,法院作出了撤銷學校對小朱所作的開除學籍處分的判決。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近年來學生不服學校處分決定狀告學校的案件已不罕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享有一定的教育自主權和自治權,如高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管理學生的規章制度,並根據自制的規章制度處分學生等。但對學生進行處分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即使處分並無不當,也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法官同時介紹,雖然此前的處分決定被法院撤銷,但學校仍然可以根據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對小朱的處分決定。所以,小朱最終還是要承擔自己作弊所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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