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5日上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6法庭,一對離異的夫妻在法庭見面,而二人的女兒卻遠在國外留學。今年初,女兒小玫起訴父親,要求其支付留學費用、撫養費近27萬元。一審後,25日該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
夫妻分手
離婚協議埋隱患
2004年7月,陳先生和鄭女士的婚姻走到盡頭,選擇了協議離婚,在民政部門,兩人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約定。關于存款,雙方約定“現存款65萬元以雙方名義存入銀行,作為孩子的教育基金。不經雙方共同簽字,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種理由以各種方式動用。”接著又約定“除上述65萬元外,孩子如去國外留學,第一學年的學費及雜費暫由男方承擔”。此外,孩子歸女方撫養,男方須每年付撫養費1萬元。
2005年9月,小玫出國留學。2007年初,小玫向歷下區法院起訴父親稱,父母離婚時約定原告辦理留學的費用、第一年學雜費及生活費由被告承擔,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學費、撫養費未果。根據國外出具的公證書,小玫2005年9月到2006年8月底的留學花費折合成人民幣是17萬余元,加上辦理留學的費用59503元和撫養費4萬元,一共近27萬元。
“暫由”咋解釋
雙方有分歧
今年7月,歷下區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支付原告留學費用17萬余元和2004年、2005年的撫養費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陳先生不服,上訴到濟南中院。
在法庭上,陳先生的代理律師稱,“孩子如去國外留學,第一年的學費及雜費暫由男方承擔”,之所以約定“暫由”男方承擔,是因為離婚協議中已就孩子的教育經費達成協議,根據國外要求,這筆存款作為留學保證金必須存在銀行一定時期內不得動用,所以約定“暫由”男方承擔,在確定實際費用後再從65萬元教育基金中衝抵。
鄭女士則解釋,因為當時拿不準留學每年要花多少錢,實際上花費是遠超預期的,65萬元根本不夠。因此約定“暫由”男方負擔第一年的花費。
財產多少
無證據難斷定
25日開庭時,陳先生又提交了自己的工資本和病歷,證明自己的收入有限,還身患疾病,沒有支付能力,不具備單獨承擔超出一般人承受的國外留學的高等教育費用的能力。而鄭女士一方的代理人則堅持,陳先生的收入很多,房子好幾套,開著高級轎車,完全有支付能力,但他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陳先生還稱,離婚後他已一次性交給女兒撫養費2萬元,但他沒有證據,對此,鄭女士也不承認。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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