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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酒店員工張建國在工作24年後被酒店辭退,他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報11月15日曾以《24年工齡清零合同必須重簽》為題報道)。12月20日,該案二審在濟南中院開庭審理。
張建國在進行勞動仲裁和一審敗訴後,上訴到濟南中院。他是否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張建國上訴稱,他從1983年起到酒店的前身工作,隨後,酒店和他每年一簽合同,他和酒店所簽的最後一次合同在2006年12月31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後,他仍在酒店工作了近3個月。
由于勞動合同法還未生效,本案只能根據勞動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判定。勞動法規定,除了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必須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合同,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正是以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為由,判決駁回張建國的訴訟請求。張建國的代理律師認為,酒店在明知合同到期的情況下,還允許張建國繼續工作,表明雙方都同意勞動合同的續延。
酒店方又提交了兩份證據,一份是2007年3月28日出具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份是張建國今年5月31日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以證明雙方已終止勞動關係。
庭審結束後,記者採訪酒店人事處負責人,已經用了張建國24年,為何今年要將其辭退?該負責人表示,張建國在酒店做的工作是幫客人訂票,今年火車站和酒店終止了合作關係,酒店已沒有這項業務,因而沒有適合張建國的崗位。“辭退他是在今年3月,當時勞動合同法還未生效,我們這樣做不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張建國曾說,酒店當時同意和他簽約的前提是將24年的工齡清零,重算工齡。該負責人對此事予以否認,他表示在酒店工作10年以上的老員工有30多人,除了張建國,這些人都還在酒店工作,而且酒店人員流動性強,員工自動離職很正常。而張建國告訴記者,他知道的被辭退的老員工就有4人。
庭審後雙方不同意調解,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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