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晚報訊 《臨沂市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今後,在山東臨沂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各項建設活動必須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在景區違章建設、毀損景物,除了要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從事損壞文物古跡,砍伐、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樹木,開山、採石、建墳等活動,不得在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不得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違者將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風景名勝資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辦法》指出,在風景名勝區不得開辦工礦企業,不得建設鐵路、站場、倉庫、醫院等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各類開發區、度假區。嚴禁未經審批在風景名勝區建設索道、纜車等重大建設項目。未領取風景名勝區建設選址審批書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的,依據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屬不準建設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對保護風景名勝資源也作了相應規定,指出要劃定生態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保護植被,加強綠化,維護生態平衡,落實環境保護、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並對重要景區、景點實施定期封閉輪休等。 (劉國林 張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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