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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上海合作组织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形成于1996至1997年哈、中、吉、俄、塔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2001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上海五国”。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举行的峰会上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五国”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新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之间协调,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成立。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首次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的备忘录,并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
    2002年7月7日,在圣彼得堡峰会上成员国元首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文件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原则及基本合作方向。此外,峰会还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2003年9月23日,在北京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通过了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首个预算。纲要明确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合作的优先方向及具体实施措施,指出了上海合作组织在20年内实现商品、资金、服务及技术自由流通的经济合作目标。
    除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理事会外,还建立了议会领导人、安全会议秘书、外交、执法、经济、外交、救灾、文化、教育、卫生、边防部门领导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及国家协调员定期会晤机制。
    2004年1月,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设在北京的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及设在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启动。
    2004年塔什干峰会上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蒙古在此次峰会上被赋予观察员地位,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在2005年阿斯塔纳峰会上获得观察员地位。
    在北京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框架内设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代表机制。成员国元首在2005年阿斯塔纳峰会上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常驻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代表条例。
    2006年上海峰会任命努尔加利耶夫及苏班诺夫自2007年1月1日起分别担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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