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反腐手軟之“罪”,從政治學上說,是政府對公民“授權”的辜負;從法律上說,則屬于行政不作為、乃至瀆職。
日前,關于涉嫌貪污腐敗的案例屢見報端。比如,湖南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因長期官煤勾結充當礦主保護神,在退休年齡之前一個月被“雙規”;又比如,26日新華社消息稱,去年全國共有1.1萬中共黨員因腐敗問題被開除黨籍……
與此相呼應,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日前表示,在所有審計工作進行過程當中,自己沒有妥協過,“只要我們發現危害國家利益的、中飽私囊的、營私舞弊的,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會妥協”,而支撐他的堅定信念,一個是法律,另一個就是強大的國家機器。他說:“對貪污腐敗的手軟,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對貪污腐敗者的手軟,就是對人民的犯罪。”此言不僅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其背後更說出一個道理:腐敗無疑是犯罪,而“國家機器”如果反腐不力,使蛀蟲未被懲罰、正義難得伸張、民怨難以平息,同樣也是一種犯罪。所謂反腐手軟之“罪”,從政治學上說,是政府對公民“授權”的辜負;從法律上說,則屬于行政不作為、乃至瀆職。更何況,在現實生活中,在老百姓看來,“政府”往往是作為一個整體形象存在的,任何“部位性”的疽爛和潰瘍,都可能直接給老百姓造成整體性的負面印象。因此,無論從何角度、從何立場,政府都必須有嚴查腐敗、嚴懲腐敗的義務和緊迫感。
在湖南郴州曾錦春事件中,我們看到,曾錦春也並非天生就是貪官,他的加速腐敗,是始于擔任紀委書記後對財富的覬覦、對權力的玩弄。在這樣的心理驅使之下,再加上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一個貪官便很容易“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在郴州老百姓中流傳一種說法:只要給曾送錢,就能拿到他的批條,沒有辦不成的事。而除了“批條子”,曾錦春還大肆“發牌子”——在郴州,許多民營企業門口能看到一個“郴州市紀委民營企業重點保護單位”牌匾。凡是挂上這樣牌子的企業,其“經營環境”直接受紀委保護,公檢法都不得去“幹擾”。當然,這樣的牌匾也並非免費午餐——每年須向紀委交納40萬元。
寥寥幾語,一個以權易財、目無法紀的“標本式”貪官形象躍然紙上。人們不禁質疑:曾錦春何以能飛揚跋扈而多年不倒?難道有關紀檢部門對其腐敗行為毫無察覺?這就要解釋筆者為何稱曾錦春為“標本”了。原來在郴州,曾錦春並非個案——此前,郴州官場新聞不斷:今年6月,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被“控制”;隨後,該市多個部門一把手被“雙規”;在此期間,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被“住房公積金第一案”牽出,一審判處死緩;而僅李大倫一案,至今牽涉的官員和商人即達百余人……看到這樣的“群貪公審圖”,相信很多人在倒吸一口涼氣之余,總算明白了曾錦春之所以惡名遠播卻多年安然無恙的緣由。一個地方“一把手”的所作所為,從某種程度上說,決定著這個地方的官場氣候。為什麼“拔出蘿卜帶出泥”的窩案屢見不鮮,為何會屢現“揪出一個,倒了一片”的“壯觀”景象?如果一個地方的“官場小氣候”業已爛透,上級有關監管部門又豈能睡著?如果一任群貪為害一方、而未能察覺或察覺到而未及時採取果斷措施,豈不也是“對人民犯罪”?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剛駛上快車道,社會生活各方面正處于轉型期,此時,各領域內還存在諸多體制性弊病和漏洞,也還有眾多利益關係未來得及梳理和協調。在這樣的特定發展階段,腐敗和反腐敗的鬥智鬥勇,尤顯激烈和白熱化。也正因如此,李金華領導下的審計反腐風暴才會得到國人的熱切關注和支持;也正基于這種認識和判斷,中央堅持把反腐倡廉視為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務。中共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干以勝在2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鄭重表示:腐敗分子的確是極少數;但盡管是極少數,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不斷地加大反腐敗鬥爭的力度,保持查辦案件的勢頭,有一個查處一個。
對貪污腐敗的手軟,就是對人民的犯罪。李金華從未孤獨為戰。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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