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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未通過的報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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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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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陳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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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第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上,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因未達到應到代表人數一半而未獲通過。這在中國是極其罕見的情形,此前,只有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在2001年未獲通過。 據報道,該市人大會議已經閉幕,但對于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中級法院怎麼處置,有關報道語焉不詳,筆者無從知道。 但實際上,根據現有法律和有關規定,即便法院的報告未獲通過,人大無權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法院方面也不必為此承擔任何實質責任。其實早在2001年2月,當時的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沒有被沈陽市人大通過,最終沈陽市大會主席團決定由沈陽市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向沈陽市人大第二年的會議報告。 沈陽市人大主席團的做法,其實是自找臺階下,因為那個決定等于宣布放棄自己進一步審議法院本屆工作報告的權力,而衡陽市人大這次不通過中院報告後,未見其作什麼決定,這種審議結果,除了給中院一個不好看的臉面,也沒有任何實質約束力。 按照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檢察院和法院組成人員由同級人大任命,向人大負責,這些機構每年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這種架構,基本上體現了民主政治框架下權力機關決定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合理體制。但在中國,這個體制目前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沒有規定如果行政或司法機關的工作報告未得到人大通過,應當承擔什麼後果,人大有何法定權力和措施。 這種制度漏洞就相當于一部法律規定了某人應當怎麼做,但卻沒有規定如果不怎麼做,應承擔什麼後果。 從民主的精神來分析,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向人大報告工作,本是體現人大作為權力機構的權威和統領地位,因此,如果他們的工作報告未獲人大通過,必須承擔相應後果,比如領導人辭職、領導集體改組、針對人大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審議,等等。只有這樣的制度設計,才稱得上是完備的制度,它至少可以避免人大在主導和監督政府與司法機關方面陷入無能為力的尷尬。 也正是上述制度漏洞,現在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人大的尊崇感不強,有的地方甚至可以對人大的監督置若罔聞,為所欲為,這就導致了人大監督的疲軟。這些年以來,從最高法院到很多地方法院,他們的工作報告在每年的人大會議上通過得票率都很低,筆者認為與上述原因至少有一定關係。 有鑒于當前我國人大對政府和檢察院、法院以審議工作報告的方式進行的監督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建議,盡快修改地方組織法,對“一府兩院”向人大報告工作的程序、後果和處置辦法作出詳細、可行和有效的規定,從而強化人大的權威地位,使民主得到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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