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物資供應意向書》,成為該公司世博工程的供應服務商。2008年11月底,被告人譚天(時任物資公司總經理)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8種規格型號的假冒"金洲"牌鍍鋅鋼管,並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間,先後多次銷售給上海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世博園區的某工程,金額為人民幣444663.12元。2009年4月7日,被告單位又以人民幣208625.1元的價格向安裝公司出售上述8種規格型號的"金洲"牌鍍鋅鋼管,因被發現問題被當場退回。[11:01] |
| "金洲"注冊商標係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是從事焊接鋼管産品研發、制造及銷售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已成為"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50強"。經金洲公司鑒定,涉案的"金洲"牌鍍鋅鋼管均係假冒其公司"金洲"注冊商標的産品。2009年5月,被告人譚天主動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實。[11:01] |
| 2009年9月,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金額巨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為由提起公訴。 2009年是上海迎世博配套重大工程建設的關鍵一年,工程建設任務重、進度緊,工程質量更是直接關係到世博會的順利召開。本案係全國首例涉世博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同時由全國基層法院首家知識産權庭審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11:01] |
|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今天下午我們將直播一起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該案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民三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涉及世博知識産權的刑事案件。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案情。[17:20] |
| [主持人]:2008年7月,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物資供應意向書》,成為該公司世博工程的供應服務商。2008年11月底,被告人譚天(時任物資公司總經理)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8種規格型號的假冒“金洲”牌鍍鋅鋼管,並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間,先後多次銷售給上海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世博園區的某工程,金額為人民幣444663.12元。2009年4月7日,被告單位又以人民幣208625.1元的價格向安裝公司出售上述8種規格型號的“金洲”牌鍍鋅鋼管。[17:21] |
| [主持人]:“金洲”注冊商標係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是從事焊接鋼管産品研發、制造及銷售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已成為“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50強”。經金洲公司鑒定,涉案的“金洲”牌鍍鋅鋼管均係假冒其公司“金洲”注冊商標的産品。2009年5月,被告人譚天主動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實。 2009年9月,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金額巨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為由提起公訴。[17:23] |
| [主持人]:擔任今日庭審的合議庭成員是:審判長丁壽興、審判員倪紅霞以及審判員馮祥。下面庭審即將開始! [17:24] |
|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一、 未經許可,不準錄音、攝影和攝像; 二、 不準進入審判區; 三、 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四、 不準發言提問,對法庭審判活動如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 隨身攜帶的尋呼機和移動電話調整至振動檔或關閉; 對于違反法律紀律的旁聽人員,經審判長決定,可以責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7:25] |
|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請坐。傳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 (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現在法庭核實當事人身份:被告單位名稱,公司住所地,訴訟代表人姓名,職務,家庭住址。 [17:27] |
| [被告單位]:被告單位名稱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馮冬香,我是訴訟代表人馮冬香,女,59歲。 [被告人]:我叫譚天,曾用名譚昊,對外簽訂合同上都是用譚昊這個名字,男,1976年1月8日生,漢族,高中文化,係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總經理。[17:29] |
| [審判長]:以前是否被司法機關處理過?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因本案何時被關押?何時被刑事拘留?何時被逮捕? [被告]:2009年5月6日被關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 [審判長]:被告單位,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收到沒有,何時收到的? [被告單位]:收到了,是2009年9月18日收到的。 [17:30] |
|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收到沒有,何時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是2009年9月10日收到的。 [17:31] |
| [審判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被告人譚天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本合議庭由審判員丁壽興、代理審判員倪紅霞、代理審判員馮祥組成,由丁壽興擔任審判長,書記員葉菊芬擔任記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凱、楊永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的辯護人陳紹隆、上海浦瑞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曉慧、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上海浦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保龍、洪治綱到庭參加訴訟。[17:31] |
|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也就是説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法庭的公正處理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請回避。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譚天是否申請回避? [兩被告]:不申請回避。 [17:32] |
|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32條、第160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2、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3、在法庭辯論終結後,還可以作最後的陳述。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法庭告知的上述各項訴訟權利聽清了沒有?被告人譚天聽清了沒有? [兩被告]:聽清了。[17:33] |
| [審判長]:下面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略)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了沒有?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是否屬實? [被告單位]:聽清楚了,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基本屬實。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聽清了沒有?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是否屬實? [被告人]:聽清楚了,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基本屬實。[17:34] |
|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你單位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有無異議?被告人譚天對公訴機關指控你單位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有無異議? [兩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對于被告人自願認罪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並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由于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無異議,且自願認罪,故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17:35] |
| [審判長]:被告有無異議? [兩被告]:沒有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異議? [公訴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現在法庭就本案的犯罪事實部分進行調查。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單位和被告人。 [公訴人]:馮冬香,被告單位長正公司的情況? [17:36] |
| [被告人]:2006年7月12日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泗涇鎮泗磚公路103號鋼結構區B103號,實際經營地在上海市楊浦區逸仙路,公司經營范圍金屬材料、建材等,法人代表是馮冬香,譚天是總經理。公司倉庫在寶山區江楊南路1428弄2號。我一開始負責經營,後來身體不好,委托譚天經營公司。 [公訴人]:譚天,剛才馮冬香所述是否事實? [被告人]:是的。我從2008年起負責經營公司。公司經營狀況不好,但是一直在運作。 [公訴人]:對起訴書上指控長正公司出售給安裝公司的鍍鋅鋼管的數量和金額有無異議? [17:38] |
| [被告人]:沒有異議。 [公訴人]:出售的鋼管使用了什麼商標? [被告人]:金洲。 [公訴人]:這些鋼管從何而來? [被告人]:一陳姓男子上門推銷,4600元/噸,相對市場價格5100-5200元/噸便宜。我就向他買了100噸,現金支付了貨款,沒有索要發票。陳姓男子提供了質保書,但上面沒有單位蓋章,我當時沒有對此提出異議。[17:40] |
| [公訴人]:你之前是否購買銷售過金洲鋼管? [被告人]:買過的。當時購買價格是5000多元/噸。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護人]:進貨差價用于何處? [被告人]:用于公司人員工資、租金。 [審判員]:被告人譚天,法庭就事實部分訊問你幾個問題,你必須如實供述,聽清沒有? [17:41] |
|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員]:對質保書上沒有蓋章有無提出異議?是否知道質保書應該是什麼樣子? [被告人]:當時沒有在意。 [審判員]:對安裝公司4月27日退回的貨物如何處理? [被告人]:倉庫裏處理掉了。當廢品賣了。 [審判員]:對金洲商標是否熟悉? [被告人]:熟悉的。 [審判長]:事實部分調查至此。現在對本案量刑事實部分進行調查。公訴人就此可以訊問被告單位和被告人。[17:43] |
| [公訴人]:出售給安裝公司的40多萬元鋼管,安裝公司如何處置是否清楚? [被告人]:安裝公司已經使用了,之後拆下來了。 [公訴人]:安裝公司是否支付了貨款? [被告人]:44萬多元付了。 [公訴人]:案發後有無向司法機關退出錢款?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被告人何時到案?如何到案? [被告人]:2009年5月6日到案。4月安裝公司發現鋼管有問題,我5月6日主動到工商局説明了情況。[17:46] |
| [公訴人]:到公安局後有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需要發問? [辯護人]:為何你會到工商局去? [被告人]:我是想把問題搞清楚。 [辯護人]:願不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 [被告人]:願意。 [辯護人]:被告單位有無與安裝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被告單位]:願意向安裝公司賠償。 [17:47] |
|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定性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沈永泉、宋子銘、胡國信、林輝健的證人證言;金洲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長正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金洲”商標注冊證、馳名商標材料;金洲公司的産品質量證明書、偽造的産品質量證明書、送貨單、銷貨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侵權照片、正品照片、金洲公司2009年4月24日投訴書、工商局扣押清單、被告人戶籍資料、2009年4月25日與2009年5月26日金洲公司對商標的鑒定結論。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單位]: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對證據有無異議?[17:48] |
|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據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申請證人沈永泉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沈永泉出庭。 [審判員]:證人,陳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 [證人]:我叫沈永泉,男,45歲,漢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供銷部總經理。 [審判員]:證人沈永泉,本院今天根據公訴機關的申請通知你作為本案的證人出庭作證,你必須如實向法庭陳述相關事實,如作偽證,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是否聽清? [證人]:聽清了。[17:50] |
| [審判員]:公訴人可以對證人發問。 [公訴人]:沈永泉,金洲公司是否對金洲商標擁有商標權? [證人]:有的,公司自己申請注冊的。 [公訴人]:安裝世博場館工地上使用的金洲牌鍍鋅鋼管是否你公司生産的?你公司如何知道有人假冒你方鋼管的事實? [證人]:是的。今年4月,該公司工程監理來電話,要求我公司派人到工地去看這批“金洲牌”鍍鋅鋼管,我公司派人到工地一看,發現該批“金洲牌”鍍鋅鋼管是假冒的,管口毛糙、金洲商標圖案及字體、顏色明顯不一樣。 [公訴人]:被告人為何要銷售倣冒金洲商標的鋼管?金洲商標在業內是否知名? [17:51] |
| [證人]:是馳名商標。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對證人發問。 [辯護人]:被告單位有無與你公司簽訂過賠償協議? [證人]:簽訂了15萬元的賠償協議。 [審判員]:證人沈永泉,請你在庭審結束後閱看法庭筆錄,如有遺漏或差錯,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證人退庭)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證人陳述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對證人陳述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陳述有無異議?[17:52] |
| [辯護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是否要求舉證? [被告單位]: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是否要求舉證? [被告人]:不要求。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要求舉證? [辯護人]:不要求。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就本案的量刑事實部分進行舉證。 [公訴人]:長正公司與安裝工程公司簽訂的物資供應合作意向書;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對産品質量的檢驗報告。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證據有無異議?[17:54] |
| [被告單位]: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對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據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2009年5月8日被告人譚天到案經過。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對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單位]:沒有異議。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對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據有無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17:56] |
|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是否要求舉證? [被告單位]:被告單位與安裝公司達成的賠償協議。 [審判長]:公訴人對證據有無異議? [公訴人]:協議明確賠償款應一次性支付。 [審]:被告人譚天是否要求舉證? [被告人]:不要求。 [辯護人]:譚天戶籍地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譚天一貫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記錄。 [審判長]:公訴人對證據有無異議? [公訴人]:對證據本身沒有異議。[18:00] |
|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審判長]: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公訴人]:本案被告單位長正公司和被告人譚天犯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事實清楚。被告人譚天對此明知。譚天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長正公司應處罰金(為非法經營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係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請法庭考慮以下酌定情節:被侵權商標的知名度較高;被告單位積極與受害單位進行民事賠償協商,被告人到案後悔罪態度較好。[18:01] |
|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自行辯護。 [被告單位]:(哭泣) [審判長]:由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定性沒有意見,要求從寬處理。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譚天自行辯護。 [被告人]:(無語) [審判長]:由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18:01] |
| [辯護人]:被告人及被告單位銷售産品並未用于世博場館工程,且被告單位已經用安裝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被告單位與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而是同一犯罪行為內部的分擔關係,在已經對法人進行處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的處罰應該是剩余責任,應該輕于一般被告人。本案的犯罪行為是單位行為,非被告人一人實施,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非被告人個人。被告人投案自首、有認罪悔罪態度,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審判,本案適用簡化審,被告人係初犯,涉案侵權産品已經被全數追回,被告單位主動賠償受害單位的損失,符合法定、酌定減輕、從輕處罰的要件。被告人具有較好的緩刑監管條件,不屬于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希望能對被告人宣告緩刑。[18:02] |
| [審判長]:公訴人有沒有新的公訴意見? [公訴人]:被告侵權行為事實清楚,所銷售的44多萬元産品中有70%已被安裝,發現問題後安裝公司還要拆除,損失嚴重,另外,工程係世博場館工程,不可謂社會危害性不大。單位犯罪雖然利益歸于單位,但直接責任人的意志起決定作用。被告人譚天一手操控公司,其責任與被告公司責任不相上下。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有沒有新的意見? [被告單位]: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有沒有新的意見? [18:03] |
|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的辯護人有沒有新的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的辯護人有沒有新的意見。 [辯護人]:被告人住址的社區都表示願意幫助被告,故懇請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審判長]:經過剛才的辯論,控、辯雙方已經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法庭已引起重視並已記錄在案,法庭辯論結束。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最後有什麼需要向法庭陳述的? [被告單位]:請法院從輕處理。(哭泣)[18:04] |
| [審判長]:被告人譚天最後有什麼需要向法庭陳述的? [被告人]:願意賠償受害單位的損失,服從法院判決。 [審判長]:現在休庭10分鐘,合議庭將對本案進行評議後繼續開庭,請法警將被告人帶下去暫押,休庭。 [主持人]:審判長:(敲法槌)下面繼續開庭。[18:05] |
| 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被告人譚天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通過剛才的庭審,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被告人譚天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作了供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據,除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外,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對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余證據基本無異議,故本院對無爭議的證據予以採信。[18:06] |
| 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是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由行政執法部門委托並送檢,程序合法,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依據相關質量標準判定涉案産品不合格依據充分,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並無相反證據推翻該檢驗報告,故本院對上述檢驗報告予以採信。根據被告單位上海長正物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譚天的供述,結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本案事實已經查明。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金洲及圖”注冊商標經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依法受法律保護,金洲公司享有“金洲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單位長正公司、被告人譚天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且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8:07] |
| 被告單位長正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譚天是被告單位長正公司的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其以被告長正公司的名義與安裝公司簽訂合同銷售鍍鋅鋼管,並收取貨款,利益歸屬于被告單位長正公司,故本案係單位犯罪。 被告人譚天曾經多次經銷過正牌“金洲”鋼管,應當對“金洲”鋼管有一定的認知,並熟悉該鋼管的價格和銷售流程,但被告人譚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非正規渠道購買“金洲”牌鍍鋅鋼管,且銷售方既無送貨單,也沒有發票,被告單位長正公司及被告人譚天還偽造了産品質量證明書向安裝公司提供。[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