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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號
《山西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和退役安置辦法》已經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孟學農
2008年7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規范運動員的招聘與退役安置,保障體育事業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技體育人才包括體育後備人才和運動員。體育後備人才是指具有一定體育潛質,通過選拔進入體育運動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符合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參加體育訓練的青少年、兒童。運動員是指由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體育運動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招聘、專業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享受試訓體育津貼或者體育津貼的人員。運動員包括試訓運動員和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及優秀運動員的培養和退役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與退役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財政、公安、人事、勞動保障、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興辦、資助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鼓勵組織和個人支持、資助運動員的培養。
第二章 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
第六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實行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體育訓練和競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後備人才文化教育的監督管理,保障體育後備人才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八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設置開展訓練的體育項目。縣(區)少年兒童體育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採取獨立辦校、依附體育場館、與普通中小學校聯辦等形式,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沒有成立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的縣(區)應當依托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培訓機構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設區的市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做好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工作,保證體育後備人才的輸送質量。
第九條 納入國家教育序列的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運動學校,與同級別的普通學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為開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條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並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學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培養規劃將符合條件的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確定為體育後備人才基地。
第十一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體育項目選材標準選拔體育後備人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跨行政區域選拔體育後備人才。鼓勵中小學校和其他組織、個人向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推薦、輸送具有一定體育潛質的青少年和兒童。
第十二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與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體育訓練、文化教育、費用、待遇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培養協議做好體育後備人才的文化教育工作;應當遵循運動訓練規律和青少年、兒童生長發育規律,按照國家青少年兒童教學訓練大綱開展體育訓練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青少年兒童體育競賽活動,促進體育後備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體育後備人才應當注冊登記。設區的市、縣單項體育協會或者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體育後備人才每年進行一次注冊登記,由設區的市單項體育協會或者其業務主管部門向全省性單項體育協會備案。
第十六條
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必須按照設區的市體育運動學校或者訓練單位的需要輸送體育後備人才;必須在滿足設區的市體育運動學校和訓練單位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人才交流活動。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機構向訓練單位輸送人才,可以向訓練單位收取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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